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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经济特区工业园区>>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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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化
第32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正确实行文化政策,提高居民创造能力,满足良好文化生活要求。
第33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以区预算高水平地担负实行包括学龄前一年教育在内的普遍的11年制**义务教育。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根据同共和国有关机关协议,进行社会课程教育。
第34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开办托儿所和幼儿园,担负对学龄前儿童的保育。
第35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引进尖端科学技术,积极开拓新科学技术领域。
第36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置备现代化文化设施,鼓励居民积极参加文艺活动。
禁止进行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文艺活动。
第37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以区预算特别保护区内的革命史迹地、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和文物。
需要保护的革命史迹地、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和文物对象,由共和国有关机关另行指定。
第38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医疗保险制度。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传染病蔓延等严重情况时,行政府可以请求共和国有关机关协助。第39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发展群众体育活动,增强居民的体力,积极发展体育科学技术。
第40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发行报纸和杂志等定期刊物,自行经营邮政和广播网等。
禁止利用定期刊物、邮政和广播网进行危害居民良好社会意识和区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41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持和营造良好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给居民提供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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