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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经济特区工业园区>>新义州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经济
  第12条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有。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不允许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侵害。
  第13条 国家把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建设成国际性金融、贸易、商业、工业、尖端科学、娱乐和旅游地区。
  第14条 国家授权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
  新义州特别行政区的建设总规划须经国家批准。
  工程建设须根据总规划进行。
  第15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土地出让期限规定为2052年12月31日。
  土地出让期满时,根据受让方的申请,国家延长土地出让期限。届时,继续保障受让方有利的经济活动条件。
  第16条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允许自由转让、出让、再出让和抵押合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设施。
  第17条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护私有财保障其继承权。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对私有财产不实行国有化。
  如果因国家安全需要,征收私有财产时,将赔偿其损失。
  第18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工作年龄为16周岁。
  国家禁止未到工作年龄的少年劳动。
  第19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把职工的劳动时间定为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
  第20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企业雇佣共和国劳动力。
  对所需岗位,根据区行政府批准,可以雇用外国劳动力。
  第21条 国家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要求行政府协商共和国有关机关,规定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正确实行有偿休假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劳工政策。第 23条 国家允许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己实行货币金融政策。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可以自由汇出和汇进外汇。
  第24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建立公正和特惠税收制度。
  税收种类和税率,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另行规定。
  第25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实行特别优惠关税制度。
  关税率由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规定。
  第26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正确树立会计制度,严格进行会计和审计工作。
  第27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和执行预算。
  关于预算的立法会议决议,须报最高立法机关备案。
  第28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自行检验区产品,独自签发原产地证明。
  第29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鼓励投资者投资。
  禁止对损害国家安全、居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部门和经济技术落后部门的投资。
  第30条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有关企业成立的审批工作,由区行政府办理。
  水运业和空运业须获共和国有关机关审批。
  第31条 国家要求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障对企业有利的投资环境和经济活动条件。
  在新义州特别行政区,保障人员自由进出、物资、资金、信息、通讯的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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