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边境贸易账户管理
第八条 边贸企业应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我省对朝边境地区外汇指定银行
(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使用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九条 边贸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入范围:从境外直接汇入的经常项目应收款项或从境外贸易机构在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转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英支出范围:向境外直接支付经常项目应付款项或向境外贸易机构在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转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
第十条 境外贸易机构或非居民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在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收入范围:从境内边贸企业开立的边境贸易外汇账户划转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汇入的用于支付进口货款项下的资金;支出范围:向境内边贸企业开立的边境贸易外汇账户划转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汇出其出口款项,向辽宁省、吉林省内的进出口企业支付进口货款。
第十一条 境外贸易机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在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账户的收支范围:由境内边贸企业和个人的人民币账户划入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向境内边贸企业和个人的人民币账户划出边境贸易项下的资金。该账户严禁提取人民币现金。若以人民币现金万式存入时,应严格审核其人民币现金来源。
第十二条 境外贸易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时,须向外汇局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个人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仅在办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和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
(四)边境贸易合同。
经外汇局核准后,境外贸易机构持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对于境外贸易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账号要作特殊标识,并纳入"外汇账户管埋信息系统"管理。其账户与境外发生的一切涉外收支交易,均须按照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甲报手续。
第十四条 境内居民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申请开立边境贸易货款 (外汇)特别账户。申请时应向外汇局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明、账号或信用卡卡号;
(三)边境贸易合同,合同中应洼明边贸企业通过境内居民个人作为收款人收回出口货款。
开户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对此账户做出标识,其账户的收支范围:从境外汇入的边境贸易出口项下的外汇货款;向边贸企业划出边境贸易出口项下的外汇货款。银行对该类账户汇入的款项均不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待转入出口的边贸企业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向收款企业出具出口收汇专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