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完善中朝边境贸易外汇管理,规范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地区为辽宁省边境地区。适用的贸易方式: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边民互市贸易,系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以下简称"境外贸易机构")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边贸企业"包括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系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系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的边境贸易结算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万式进行结算。
第五条 边贸企业或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结算时,应当按照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我省边境贸易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七条 边贸企业初次办理进出口核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之前,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广]批准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保留相关材料。 |